关于印发许昌市建安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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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建安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安政 [2021] 14号

建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安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建安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日

建安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试行)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包括田间道路、农用机井、排灌设施、低压线路、农用桥、涵管、防护林网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建安区人民政府对后期管护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后期管护指导和考核。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为后期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后期管护责任的落实。加强宣传后期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田间工程和设施。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管护组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它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数量,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村委会可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管护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并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够完成日常巡查管护的记录登记工作。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区级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级政府报告并请求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级政府,由乡级政府核准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因发生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农用机井自然淤积坍塌、灌溉设施年久更换、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等),管护人员要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乡级政府,由乡级政府核准后,可聘请第三方实施维修。

第十五条  乡级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每季度应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一次管护工作汇报。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建安区政府按照5元/亩的管护投入标准,每年安排不低于400万元的财政资金设立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基金,维护基金主要从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不足部分再由区财政安排,维护基金主要用于建安区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费用和资金奖补。同时管护小组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管护费用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第三方服务费及设施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按季度对管护人员履职情况、管护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同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奖补资金。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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