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通告

注销此账号 2020-02-08 17: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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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疫情防指办〔2020〕1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 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 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类企业复工复产有 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许疫情防指办〔2020〕1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 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 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类企业复工复产有 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 室关于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许疫情防 指办〔2020〕6 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疫情防控必需 的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

(一)工业企业。2 月 10 日(农历正月十七)开始复工。

(二)服务业企业。2 月 17 日(农历正月二十四)开始复 工。复工复产企业主要包括: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 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 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 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 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暂缓复工复产的

 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 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KTV 等 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 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筑类企业。2 月 25 日(农历二月初三)开始复工。

复产复工要符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并落实有关污染 防控措施。同时,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可适时调整企业 复工复产时间。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 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 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 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 配备不少于 2 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 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 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 14 天,省内其他 地市返许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 7 天。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 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 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

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 能力,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制度,体温正常方可进 入厂区、车间、办公楼、施工工地等工作场所。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各县(市、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组成的 联合审核小组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 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类企业由企业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 并提交必要的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 2 日内完成审核,审核 通过的,向企业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 案。提倡网上申报审批,通过“I 许昌”APP 等信息化平台,办 理企业复工复产业务。通过“I 许昌”展示的复工复产通知书和 企业员工出入证明等同于纸质文件。已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持复 工复产通知书,相关人员、物资、车辆在全市非限行区域可以通 行;已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员工持出入证明,原则上仅限住所和 所在企业通行。审批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 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 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

 特此通告。

2020 年 2 月 7 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