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校外培训机构 河南不再登记新的

注销此账号 2021-09-22 09: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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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精神,省民政厅印发《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要求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不再增加“额外”的校外培训机构。

9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精神,省民政厅印发《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要求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不再增加“额外”的校外培训机构。

通知首先要求各地依法做好登记工作,需要依法登记的机构包括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另外,已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教育部门变更办学许可证性质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法人登记。不再登记新的上述三类培训机构。

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要做好依法登记,并且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双重登记管理规定,由体育、文化、科技等相应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查。

在做好登记的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梳理存量机构。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本级教育部门积极沟通、有效衔接,通过翻阅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上门走访等方式,确保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前置审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应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通过推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修改业务范围或注销登记等方式要求机构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根据时间安排,我省各地民政部门要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年底)》。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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