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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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21〕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21〕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较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较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较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较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19.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较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17.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较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15.6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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